防火安全措施(二)
发布日期:2015-08-18浏览:1183
第二十条每逢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电大检查,对检査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时限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厂区、办公区以及各生产车间、仓库、车库、化验室、职工宿舍区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员工餐厅除外)严禁明火。如特殊情况需要在作业中动用明火的,要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动火的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同时报安保部备案。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本系统总监批准;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本系统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动火期间必须由专人监控,妥善清理现场,不得脱岗。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未经总务部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要时由总务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电源、电器设备以及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査,大风、大雨、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二十六条生产车间、库房的消防通道应保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七条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
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生产车间的大门不得上锁。
第二十一条公司厂区、办公区以及各生产车间、仓库、车库、化验室、职工宿舍区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员工餐厅除外)严禁明火。如特殊情况需要在作业中动用明火的,要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动火的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同时报安保部备案。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本系统总监批准;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本系统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动火期间必须由专人监控,妥善清理现场,不得脱岗。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未经总务部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要时由总务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电源、电器设备以及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査,大风、大雨、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二十六条生产车间、库房的消防通道应保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七条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
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生产车间的大门不得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