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5-08-13浏览:1029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者。
(2)因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发生投诉,或在“三包”中损失价值五万元以上,直接影响回款及质保金五万元以上者。
(3)因质量问题在用户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者。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责任单位在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八小时内,重、特大质量事故四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四份,交管理者代表、计检部一份、质量安全部一份、自留一份。
(二)计检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以“质量信息反馈表”的形式报管理者代表。
(三)对于重、特大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四)责任单位在分析事故原因后,四小时内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安全部。
(1)凡一次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者。
(2)因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发生投诉,或在“三包”中损失价值五万元以上,直接影响回款及质保金五万元以上者。
(3)因质量问题在用户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者。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责任单位在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八小时内,重、特大质量事故四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四份,交管理者代表、计检部一份、质量安全部一份、自留一份。
(二)计检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以“质量信息反馈表”的形式报管理者代表。
(三)对于重、特大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四)责任单位在分析事故原因后,四小时内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安全部。